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
(1993年1月2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员的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定合格,予以批准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员可以接受注册的评审机构的聘任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资格准则
第四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主要是依照ISO10011—2《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二部分:审核员资格准则》标准进行。
第五条 主任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大专或大专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四)个人素质: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和组织能力。
(五)行为准则: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第六条 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