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
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89)国检监字第384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地商检局,各有关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考核工作,结合部分“三资企业”中由国外厂商直接管理的企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经全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试行,对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商检局反映。
附件:如文
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
许可证、工厂生产考件考核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企业工厂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评定。
二、考核和内容:
------------------------------------
项| 考 核 内 容
目|
--|---------------------------------1 | 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
2 | 生产厂应有产品检验标准或规程。
3 | 抽查与成品质量要求有关的元器件、零部件,应与申请质量许可证时抽
|查样品中所用元器件、零部件相符。
4 | 生产厂应对有关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或提供质量保证。
5 | 抽查厂检合格产品应符合标准。
6 | 生产厂应对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有切实的隔离措施。
7 | 生产现场、检验现场、试验室、计量室、仓库的环境应有严格的制度及
|控制手段,确保生产、检验及存放条件能符合规定及标准。
8 |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应有工序检验及质量控制要求,有相应的检验
|标准及检验记录。
9 | 根据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检验标准,工厂应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试验仪器
|设备或其它的保证检验执行的措施。
10|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性能、精神能满足试验、检验要求,有相应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