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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订,自发布之日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与《商检条例》有抵触者,按《商检条例》办理。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与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二、出口煤矿、站具备下述条件准予发证:
  1.必要条件符合《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2.出口煤矿、站综合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
  三、出口煤矿、站考核综合评分办法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文明生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各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评分方法见附表:
  一、生产管理     (标准分12分  实得分  )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实得|备
        |          |        |分 |分 |注--------|----------|--------|--|--|-1.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 未建立者扣3分|3 |  |
        |理体系       | 不健全者扣2分|  |  |
2.生产管理制度| 采掘、运输、提升、| 无制度者扣4分|4 |  |
        |加工、筛选、储存、发| 不健全者缺一项|  |  |
        |运等环节的生产管理制| 扣1分    |  |  |
        |度。        |        |  |  |
3.技术工人素质| (1)是否建立了对| 无制度无计划者|5 |  |
        |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 扣5分(查文字|  |  |
        |制度        | 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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