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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二类厂 不低于批次的50%
  三类厂 批批检验
  一、二类厂其余批可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审核换证放行。
  3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暂定为:
  全国商检系统统一检验目光二年一次。
  南、北片商检系统统一目光二年一次(与全国会交错年份)
  本省统一检验目光每年至少一次。
  4 检验程序
  4.1 审核有关单证
  4.1.1 检验员要认真审核“出口报验申请单”,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该单要用中外文填写,译文要准确,项目符合合同要求。
  4.1.2 审核合同、信用证和各项检验依据等有关规定是否齐全。
  4.1.3 审核厂检结果单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检验机构认可检验员的签字及厂章。
  4.2 抽样
  4.2.1 整批货物装箱完毕后方可抽样;特殊情况可在装箱80%以上时抽样。
  4.2.2 抽样方法按ZBY75020--90《出口服装检验抽样规程》进行。
  (注:九0年七月一日前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按原百分比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4.3 检验
  4.3.1 外观检验:以目测为主,对照成交样(确认样)按合同或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4.3.2 缝制技术检验:检验衣服各部位缝制工艺是否合理、符合标准要求。
  4.3.3 付料检验:按合同或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4.3.4 规格检验:从品质检验抽样数量中取出件数的10%(每个尺码不少于3件)进行规格检验,并按合同或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极限偏差进行测量。
  4.3.5 理化检验:合同、信用证所明确的理化测试项目均要检验,合同、信用证未规定的,根据实际需要检验常规项目。
  4.3.6 包装检验:按ZBY75012--86检验。检验包装时注意核查唛头、标记与合同等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4.3.7 数量检验:检验整批货物的数量是否与申请报验数量相符,核查颜色、规格、包装比例搭配的数量是否正确。
  5 检验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
  5.1 检验每批货物均要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单参考附表1。
  5.2 原始检验记录档案保存两年。
  5.3 统计分析:凡经检验的服装,应认真做好登统工作,内容为:
  出口服装检验统计表(见附表2)
  出口服装检验不合格统计表(见附表3)
  表内服装质量分析表(参考附表4)
  表外服装质量分析表(参考附表5)
  出口服装检验发单登记簿(参考附表6)
  5.4 根据统计内容,做好半年、全年的质量分析,并连同附表2、附表3分别于当年的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寄国家局检验管理处。
  6 确定检验结果
  6.1 根据原始检验记录确定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要列明面料颜色、款式(款式号)、规格、商标等内容,评定要明确,不得含糊其词。
  6.2 凡合同、信用证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要按申请项目出具检验结果。
  7 产地局查验
  7.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数量、包装等。
  7.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参考附表7)
  8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服装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
  8.2 查验内容包括批次、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湿等情况及唛头、标记等,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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