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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1)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满者;
  (2)属于为避免质量许可证复查工作太集中,每年复查发证总数的20%者;  
  (3)产品发生一次索赔或退货,情节严重,确属工厂责任者;
  (4)按第三条第1款规定一年内扣分超过100分者;
  (5)停止生产出口产品达一年的工厂,如再生产者;
  (6)按第二条第4款规定,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需复查者。
  2、复查结果处理:
  (1)经复查不合格的工厂,应限期改进。
  (2)复查合格的工厂,属本条第1款(2)项者,其质量许可证期满后可不再复查即换发新证;属本条第1款(3)、(4)、(5)、(6)项者,质量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前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再复查一次。
  3、为避免工作太集中,质量许可证复查每年应不少于考核发证总数的20%。
  四、吊销质量许可证的规定: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1、国外客户对质量反映强烈,一年内发生两次质量索赔或退货,确属工厂责任者;
  2、一年内商检自验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
  3、商检检验连续五批不合格者;
  4、经复查不合格,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
  5、对商品进行掺假作伪者;
  6、工厂认可检验员有两名以上被吊销证件者。
  获证后停止生产出口商品达二年的工厂,其质量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管理:
  1、按出口商品类别为认可的工厂检验员设计原始检验记录单。
  2、监督认可检验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出口检验依据检验了每批出口产品,是否详细填写了商检局设计的原始检验记录单。
  3、建立认可检验员档案,要求他们按商品类别每半年向商检局送交检验统计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和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指出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年终对优秀者进行表扬,对作风不正,弄虚作假,工作松懈,办事不公者吊销其认可证书。
  4、定期培训认可检验员,贯彻商检政策,组织技术交流,统一目光,提高检验技术。
  六、《种类表》外出口服装、纺织品的监管工作可参照本文执行。
  七、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此补充要求和规定有抵触者,以此文规定为准。
  《〈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之附件1:

           一九__年_月份监管情况通知单

__________厂:
  我局工作人员在本月执行任务中发现:
  一、检验贵厂合格货物时发现____批不合格,扣____分。
  二、发现贵厂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无隔离,共__次,扣__分。
  三、发现贵厂货物出厂前批次不清共____次,扣____分。
  四、发现贵厂被我局认可的检验员未按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未按
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____次,扣____分。
  五、贵厂下列条件不符质量许可证考核条件,扣____分:
    合计____扣分。
    请贵厂加强管理,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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