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工厂认可检验员工作,未按商检局规定检验或未按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单,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其他问题每发现一项扣1分。
2、扣分后的处理:
(1)每月将扣分结果累计后,由检验员填写监管情况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工厂,以促其及时改进。
(2)扣分年累计达100分者,须对工厂进行复查。
(3)扣分累计到年底为止,下一年再从零开始。
二、按出口商品类别对获证工厂(亦可指商品,下同)实行分类管理和检验的规定:
1、分类条件:
一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5%及以上;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50分;
(3)国外反映较好;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一类厂。
二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0%--95%之间;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80分;
(3)国外无不良反映;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二类厂。
三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80%--90%之间;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100分;
(3)国外反映质量问题较多,一年内出现了一次因工厂责任发生的质量索赔或退货;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对获得质量许可证不满一年的工厂,应暂按三类厂进行管理,待满一年后的年底再按条件分类。
2、商检按下述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工厂执行不同的自验率:
纺织品:
(1)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10%。
(2)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30%。
(3)对三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50%,必要时实行逐批检验。
服装:
(1)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20%。
(2)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50%。
(3)对三类厂,商检实行逐批检验。
3、自验以外的报验批,商检可凭认可检验员签字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放行。
发现质量波动大的工厂或品种,应及时扩大自验比例。按规定应对外出具商检证书的产品不得凭厂检合格单换证。
4、类别转换:
每年年底按升降类条件总评一次,下年初公布新的分类结果,升降类条件如下:
升类:
原三类厂达到本条第1款二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二类厂;
原二类厂达到本条第1款一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一类厂;
原为一类厂不再上升。
降类:
一、二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按现有条件对照本条第1款分类条件重新分类。
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除因年平均批合格率低于80%需吊销质量许可证外,其他情况应进行复查。
5、对出口生产任务少的工厂,实行逐批检验,归入三类厂管理。
三、对获证工厂实行复查的规定:
1、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办法中的考核条件,对其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复查前应通知被复查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