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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
 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监(1990)第169号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精神,国家商检局对(86)国检监字第280号文件下达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考核、认可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便于对被认可的检验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各地商检局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认可的检验员指明检验依据;
  二、按商品类别为认可的检验员设计《认可检验员检验原始记录单》,记录单栏目应能反映出使用的检验依据、抽样检验情况、检验结果,评定意见等;
  三、按商品类别为认可的检验员设计《认可检验员检验情况季报表》,报表中应设立“一次检验不合格”栏。

附件:
        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依靠生产、供货单位的检验力量,落实出口商品出厂前的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管辖范围内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专职检验员的考核认可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认可及考核、发证

  第三条 凡检验机构、检验制度健全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可向商检局推荐检验员,申请认可。
  第四条 推荐的检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检验标准和检验技术,了解生产工艺和管理知识,并能对产品质量做出准确的评价和分析。
  (二)工作积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并有一定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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