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残损商品原则上应逐件鉴定,对数量大且残损情况类似的商品,可采取抽查或分类鉴定的方法,以抽查结果推算全批残损商品的损失。
六、理货签残损数量与残损货物数量不符时;理残数大于实残数,按实残数出证;若理残数小于实残数,按理残数出证;但遇有实残数大于理残数而又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时,也按实残数出证。
七、证书的基本内容:
1.舱口检视:
(1)必要的航海日志摘录;
(2)舱口情况:证明开舱前舱盖、人孔、风筒的封闭和封识情况;
(3)舱内情况:证明舱内表层货物及其覆盖、衬垫积载等情况。
2.载损鉴定:
(1)舱口检视情况(同1);
(2)货损情况:证明卸货过程中所发现的货物残损情况,及其舱位和通风、铺垫、隔离紧固、配载等情况,证明致损原因,残损数量,但不证明损失程度。
3.监视卸载:
(1)舱口检视情况(同1)
(2)卸载情况:证明卸载方式。时间及卸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货损情况。
4.海损鉴定:
(1)事故经过:列明载货情况、装运港、目的港、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性质;货损舱位和航海日志;海事声明的摘录;以及船方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救助经过等事实情况。
(2)货损情况:按提单逐一列明货物名称、数量、装载部位、受损数量及情况等。
(3)鉴定结果:按提单分清好、残货,残货中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损失程度及加工、整理的合理费用。
5.验残:
(1)包装情况:阐述原包装方式,内外包装的原用物料及衬垫、防潮、防震和固定措施等,证明包装受损情况。对主要因包装不良造成的残损,应着重加以说明。
(2)货损情况:阐述鉴定方法、依据,残损情况和程度,以及需要列明的损失量,贬值率和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列明测试数据,增附照片,引用航海日志,海事声明或船方提供的情况及主管部门的签证报告等。
(3)鉴定意见:列明致损原因,但不指明索赔对象。
八、对同船、同批货物,当分别受理承运人申请的载损鉴定和收货人申请的验残时,应注意两种证书的一致性,防止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