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海运进口
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检鉴(1989)110号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地商检局:
根据《
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我局制定了《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在商检内部使用。
请将本规定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附:
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
一、凡在口岸已申请残损鉴定的商品,因条件限制,不能在口岸鉴定的,口岸商检机构可办理易地鉴定手续,到货地商检机构凭口岸商检机构的易地鉴定通知单鉴定;若到货地商检机构鉴定有困难,可与口岸商检机构联系,由口岸商检机构跟踪鉴定。
二、残损商品办理易地鉴定时,口岸商检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1.查核有关单证;
2.验明受损商品的包装或表面残损等情况;
3.初步查明致损原因;
4.监督收货人或代理人接运部门修整或更换不适于继续转运的残破包装;
5.及时签发易地鉴定通知单,向到货地商检机构介绍致损原因和初验情况,提供必要的单证,提出需要鉴定的内容和完成鉴定的期限;
6.复核到货地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汇总出证,并寄一份证书副本给到货地商检机构存查;
7.统一收取鉴定费,并按50%付给到货地商检机构。
三、残损商品的易地鉴定,到货地商检机构负责办理下列工作:
1.根据易地鉴定通知单所列内容,核对受损商品的包装和表面残损等情况;
2.查清受损商品的残损程度或损坏的情况;
3.对残损商品进行定损贬值;
4.确定所需的合理费用;
5.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提供中外文对照的鉴定结果单和必要的照片等有关资料,并提出签证时的注意事项。如内货无损,亦应及时书面通知口岸商检机构;
6.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口岸商检机构取得联系;
7.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鉴定工作的,应及时通知口岸商检机构。
四、如外商对残损商品需要看货复查,申请人应按鉴定人的意见,保留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残损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