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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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