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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再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核实、审批。
  (三)对规模较小且财务管理较好的企业,可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税务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审批。
  第三十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全面核实法。对所有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地审查核实。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户数不多、工作量不大的地区。
  (二)重点抽查法。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企业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类,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抽出一部分企业进行审查核实。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户数多、工作量较大的地区。
  (三)重点项目核实法。在资金核实过程中,选择对税收、财务处理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流动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情况,以及各种债权、债务和未处理的各种挂帐损失、呆(坏)帐损失、少摊少转的各种费用等。
  (一)审查存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原因是否清楚,有关证明、鉴定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潜亏是否如实反映;
  (三)审查呆(坏)帐损失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 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与方法
  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长期投资中是否存在应列帐而未列帐的问题,向其他企业(单位)的投资额及增值(或损失)额,经产权界定后企业应增加或减少的资产和股权,超过一年以上的股权、债券和其他投资的溢价或损失。
  (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齐全;
  (二)审查对外投资的清查方法是否正确;
  (三)审查原始投资的股本或资本份额是否准确,增值或损失数额是否真实;
  (四)审查投资损失证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五)审查在产权界定中已重新明确产权关系的投资,是否按批复要求进行了帐务处理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固定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各种盘盈、盘亏、毁损及待报废的固定资产价值,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已转作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情况。
  (一)审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时间界限,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帐上尚未处理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审查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技术鉴定;
  (三)审查新增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是否准确;
  (四)审查已转作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对已明确为投资关系的,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务调整;
  (五)审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范围、程序、方法、计算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原值、净值、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增减额是否正确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摊销额,以及购入或在费用中列支形成的应入帐而未入帐的各项无形资产的价值。
  (一)审查无形资产管理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无形资产的计价是否准确;
  (三)审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五条 递延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递延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一)审查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费用列支范围和内容是否真实;
  (二)审查应分期摊销的费用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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