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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新闻出版署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7日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0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新出图(1992)1583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我署决定从1993年起举办国家图书奖评选活动,每二年一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署制订了《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并已征得中宣部审定同意,现发给你们。第一届国家图书奖拟于1993年上半年举办。请各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做好准备工作。评奖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图书的出版,特设立国家图书奖。
  第二条 国家图书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主办,为全国图书评奖中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作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系指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在国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包括限国内发行)的汉文版和少数民族文版的图书(均包括翻译图书)。
  1、已合并、改名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机构提名推荐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暂不列入国家图书奖评选范围。
  2、台、港、澳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出版机构出版(包括重新修订出版)的图书,可参加国家图书奖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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