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民出版社、宁夏人民出版社、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西藏人民出版社、贵州人民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重庆出版社。
三、下列非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根据我署已核定的专业分工,每年可以少量出版挂历、年历画:
新华出版社(各10种)、中国旅游出版社(旅游题材的各15种)、人民体育出版社(体育题材各5种)、中国电影出版社(影视题材各5种)、中国戏剧出版社(戏剧题材各5种)、华艺出版社(风光、人物题材各5种)、文化艺术出版社(各5种)、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各5种)、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各5种)、文物出版社(文物题材各3种)、紫禁城出版社(文物题材各3种),广东旅游出版社(旅游题材的各3种)、陕西旅游出版社(旅游题材的各3种)、山东友谊书社(旅游题材的各3种)。
四、上述出版社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和限定的品种数,凡出版了内容应取缔的挂历等出版物;或一再出版内容庸俗、格调低下的挂历等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或卖书号、违反规定搞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出版挂历等出版物;或违反本通知规定及其它出版、印刷发行管理规定出版挂历等出版物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将取消其挂历等的出版任务。
五、上述出版社以外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挂历、年画、年历画、门联、春联、中堂画、载有美术摄影画面的台历和日历。如个别品种有特殊需要,应事先向我署专题申报,经批准后才可出版。擅自出版者,将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印刷厂和发行单位在承接上述出版社以外的出版社安排的挂历等出版物时,应事先检查是否经我署批准,核实批准件原件,方可接受。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承印或发行,违者将予以行政处罚。
七、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在检查印刷厂和图书市场时,对违反规定出版的挂历一类出版物,可以封存,并直接通知有关出版者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署写出检查报告,直到我署作出处理决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发本地各有关单位,中央级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将本通知复制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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