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关于加强我外文书刊发行,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
(新出联(1993)7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入境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越来越多,对外宣传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以国内出版的介绍我国情况的外文书刊为媒介,不失时机地开展宣传工作,使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人民了解中国,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对外宣传的重要途径。
多年来,全国外文书店在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不断增强外宣意识,积极开展工作。在旅游、交通、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下,陆续在一些大中城市的涉外宾馆、饭店、机场、车站设立了销售点,发行了大量的外文书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购买或阅读的书刊品种还比较少;发行渠道还不够畅通;有的涉外单位对陈列和销售国内出版的外文书刊重视不够。为了进一步加强外文书刊发行,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外宣传工作是国家总体外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对外宣传、出版发行、旅游、财政部门都必须十分重视通过我外文书刊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国内出版的介绍我国情况的外文书刊发行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为促进和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合作和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做好服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宣传小组,要加强与外文书店的联系,指导外文书店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对外书刊宣传工作,并帮助协调,解决其对外宣传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关于颁发〈
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56号)的规定,进一步调动发行外文书刊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外文书店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