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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

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
 (新出政(1993)179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有关查处违反出版管理行为案件、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准确地及时地进行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闻出版署受理鉴定的下列出版物:
  (一)违禁出版物,包括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
  (二)非法出版物。
  第三条 出版物的鉴定,由署各业务司分别负责组织进行。
  新闻出版署聘请专家组成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为咨询机构。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接受新闻出版署正、副署长的委托进行出版物的鉴定。
  第四条 担任出版物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有这种情况的,应由所在司的负责人决定,实行回避。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来干扰的影响。
  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物鉴定工作纪律,妥善保管送审的出版物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六条 出版物的鉴定,各业务司分工如下:
  (一)违禁出版物,按图书、报纸、期刊的分类,分别由图书司、报纸司、期刊司负责鉴定;
  (二)非法出版物由发行司负责鉴定,司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请其他司予以协助;
  (三)音像出版物,包括非法出版的音像出版物,均由音像司负责鉴定。
  出版物鉴定事项有交叉的,由有关司予以协助。
  第七条 负责受理出版物鉴定的部门,只承担下列鉴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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