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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对《关于音像发行(批发)单位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对《关于音像发行(批发)单位重新登记
 注册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91)新出音字第1124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七日)


  我署《关于音像发行(批发)单位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音像发行(批发)单位重新登记注册的工作,对《通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一级批发
  一级批发即总发行、总经销,指某一发行单位对某种音像出版物的全部制成品承担发行的总责,组织对全国的发行工作。
  中央的一级批发单位可以接受全国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从事一级批发业务。
  地方的一级批发单位可以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从事一级批发业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一级批发,此次不作为独立的发行单位登记注册。
  复录加工单位只可通过与一级批发单位(含出版社)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以一级批发单位的名义办理征订、发货等项事宜。
  二、二级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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