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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员在行进中的船舶直升机甲板上起飞、降落,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并在降落前准确了解船的行进速度及滚动角度;驾驶员在船舶直升机甲板降落前,应当向值班员询问纵向和横向的运动数据,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时不得降落。
  第二十条 直升机驾驶员可根据海上平台值班员通报的气象条件,参考风向标(袋)及海浪建立起落航线,无把握时应当以不小于经济速度的速度,距障碍物50m以上的高度通场观察。
  对以主平台为中心,半径3km海域内的平台群,如果严格限制在昼间、并云高200m以上、能见度大于3km的条件下使用,可由主平台值班员指挥直升机降落和起飞。
  第二十一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驾驶员,必须认真计算起飞重量、严禁超员、超载、超天气标准飞行。直升机增速前必须经过悬停检查,确信发动机工作正常,并具备无地效起飞的剩余功率,方可增速。
  第二十二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机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上平台带飞,掌握了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飞行技术,有100小时以上的海上飞行经历,熟悉海上飞行特点,飞行理论、技术考试合格,取得海上飞行正驾驶的技术授权;
  (二)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三)海上昼间或夜间间断飞行90天,必须经飞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外籍直升机驾驶员,应当在民航总局办理执照认可手续并经熟练带飞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直升机驾驶员目视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昼间云高200m,能见度3km;
  (二)夜间云高300m,能见度5km。
  第二十五条 直升机驾驶员用平台导航台作仪表进近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并架高度加上80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60m;
  (三)最低云底高等于最低下降高度加上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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