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359SE)

  (二)已转让实施的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委托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具体主持鉴定。
  第九条 对民航科技成果可根据其特点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是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是指由有关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对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讨论和答辩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是指由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无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条 检测鉴定,必须委托国家或民航总局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实施。必要时,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有关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进行综合检测评价。
  第十一条 会议鉴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到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到会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函审鉴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函审组专家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一致意见通过。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建立民航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
  (二)对某一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能够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