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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4.3 所有属于时控项目的航空产品,均应建立履历本或时控卡或用计算机实施管理。
  履历本或时控卡中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制造厂家及出厂日期;
  (2)定时产品的翻修期;视情产品的检查周期;
  (3)总的使用时限,自上次修理后使用时限;
  (4)油封期限;
  (5)每次装机时间和从机上拆下时间;
  (6)修理情况记录;
  (7)使用情况记录,主要是故障情况记录;
  (8)如有可能,应填写寿命并注明批准文件号或相应的技术参考文件号。
  航空产品送厂修理时,如发现使用时间及情况填写不清时,按最长的使用时限或报废处理,损失由使用(送修)方负责。
  履历本或时控卡的填写要清楚、明了,填写人要完成签字手续。填写有误由填写人负责。
  4.4 购置新机时,购机单位应在飞机交付前尽早将该型机的维修大纲及参考维修大纲编写的维修方案报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经型号审定后,要正式批复购机单位上报的维修方案。
  飞机到达使用单位后,须立即对时控件进行管理。
  4.5 飞机执管单位在送修定时件时,应尽量要求修理方保证其修后给出的翻修期与维修大纲中要求的翻修期一致。如因某些原因无法一致时,则按修后给出的技术可用期进行控制和使用。
  4.6 属于时控项目,(1)修后由定时变为视情或状态监控时,修理方应按3.2、3.3、3.4、3.5款要求申请批准,批准后要给出检查周期或监控的方法及标准,否则不得装机使用;(2)修后没有给出明确的翻修期或检修期或因串件、借用等原因使记录不清时,不得继续装机使用。
  4.7 如有违反以上条款,质控部门有直接向适航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
  5.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统称适航管理部门。未建立地区管理局适航处的地方,其工作由管理局机务处代理。
  6.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处罚。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6条修改为:“10.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报请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时控件管理细则和程序,但不得违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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