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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失效]

  2.保留项目单
  2.1 各单位应建立保留项目单制度,格式自定,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2.1.1 保留项目单号
  2.1.2 飞机号
  2.1.3 有关发动机/APU序号
  2.1.4 飞行小时—起落次数(或循环次数)
  2.1.5 保留项目来源及说明
  2.1.6 排故所需零备件的名称、件号又数量
  2.1.7 所需工具设备的名称、件号
  2.1.8 申请保留原因及期限
  2.1.9 申请人签名、日期与执照号码
  2.1.10 批准的技术依据及有效措施
  2.1.11 批准保留期限
  2.1.12 批准人签名、日期与执照号码
  2.1.13 处理记录及签证
  2.2 保留项目单由飞机执管单位(公司、管理局)印制。
  3.保留项目的申请由机务分队长(含)以上或相当职务的技术人员填写保留项单(2.1.1~2.1.9各项),申请保留。
  4.保留项目的批准
  4.1 保留故障项目由质控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再次保留应由总检验师或厂、公司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4.2 保留工作项目(推迟工作项目)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或厂、公司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4.3 北京维修基地保留项目(包括推迟项目)的批准,按其TPM执行。
  5.限制
  5.1 保留项目必须限期解决。保留期限不得超过本机型最低一级定期维修间隔。
  5.2 需工程和工具设备特殊准备的项目最大时间限制:
           宽体飞机    1000小时
           窄体飞机     500小时
  5.3 保留工作项目(推迟工作项目)在同一系统中不能同时保留2项。一架飞机保留工作项目如超过3项需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批准(政企未分开的管理局则应由机务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6.保留项目汇总清单
  6.1 各单位应有保留项目汇总清单。
  6.2 保留项目汇总清单至少应包含:保留项目单号,保留项目或项目代码,批准的技术依据(或措施),批准人姓名,批准日期,保留期限和完成日期。
  6.3 保留项目汇总清单每月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7.保留项目的控制与纠正对已批准保留的项目应指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控制和负责安排在限期内纠正。纠正后应在有关文件上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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