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发布日期:1997年1月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6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1999年5月5日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废止。)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发(1988)198号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
1.总则:
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为保证营运中的飞机处于适航状态,以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名词解释:
1.2.1 保留故障项目—飞机在飞行和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停场时间不足等等原因,不能在下次起飞前排除,短期推迟修复又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无影响并经过批准的项目称为保留故障项目。影响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不属保留故障项目范围。
1.2.2 保留工作项目(或称推迟工作项目)—飞机在维修中,工作单上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如工具设备、器材短缺等)不能按时完成,而该工作项目涉及的系统、设备工作正常,推迟完成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无影响并经批准的称为保留工作项目(或推迟工作项目)。有可能影响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项目不属保留工作项目(或推迟工作项目)范围。
1.2.3 保留项目—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的总称。
1.2.4 未处理项目—飞机在飞行和维修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在排除前或被批准保留前,称为未处理项目。
1.3 适用范围
1.3.1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民航局批准的《最低设备主清单》或《最低设备清单》放行的飞机。
1.3.2 不符合1.2.1和1.2.2的项目,例如影响安全的项目、具有隐蔽功能的项目、影响到整个系统工作的故障等不得予以保留或推迟。
1.4 各机型的维修大纲和维修方案经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批准后必须执行。各级维修工作所需工具设备、器材应予先周密计划筹措(一般应提前一年作准备),保证工作项目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