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发布日期:1997年1月6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6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5日)废止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
根据民航实行政企分开,航空公司相继成立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对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的技术管理,参照国际上的通常作法,决定对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应遵守本规则。
一、申请执照程序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规则第二条和第四条及其附件一有关规定者,可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书》(见附件二)经航空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授权的地区执照考核部门审查考核,并填写《航行签派员执照审查报告表》(见附件三)向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申请颁发执照。学员和见习人员不颁发执照。
二、执照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令要求:年满二十周岁,最大不超过六十周岁;
2.品德良好,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决断能力;
3.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语言缺陷、口吃和难以听懂的口音;
4.在国家民航当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航行管制、航行调度、航行情报或航行签派专业训练考试及格并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在最近三年内从事航行调度、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飞行(驾驶、领航、通信)工作一年以上。
三、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
颁发执照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考核工作,按照民航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航主管当局授权的执照考核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执照申请人各科专业知识考试(按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专业技能(按优、良、中、差)各科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