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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5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8号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根据几年来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适当的规定。”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当管制区在同一时间内或在预计的时间内将有多架航空器运行,管制单位的主任管制员(或值班主任)应当及时决定增开扇区或增加值班管制员,保证管制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在管制区内划分扇区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层划分;
  (二)按几何象限(或扇面)划分;
  (三)按航路区段划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有关条款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附: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修订部分)
     (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九0年五月
    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号发布,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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