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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

第三节 飞行实施阶段

  第三十八条 航空器起飞后,签派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签派系统有关单位拍发起飞电报。
  第三十九条 签派人员应当随时掌握本签派区起飞机场、航路、降落和备降机场的气象情报。
  第四十条 签派人员应掌握本签派区内所签派航空器的飞行动态,在公司频率上与航空器保持联络。在某些地区不能与航空器建立直接联络时,可委托其他部门代为联络,及时了解飞行动态。
  第四十一条 降落机场的签派人员收到航空器起飞电报后,应计算预计到达时间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节 飞行讲评阶段

  第四十二条 航空器降落后,降落机场的签派人员应当拍发降落电报,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三条 降落机场签派人员应当听取和收集机长关于飞行经过和影响飞行的不正常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四条 对飞行中发生的事故、事故征候和不正常情况,签派人员应当将了解的情况报航空公司值班经理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签派人员应当进行航班正常性统计,分析不正常原因,向航空公司经理提出提高航班正常性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签派人员应当编写飞行情况简报,呈报航空公司经理,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不正常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气象、航空器故障、飞行保障设备不工作、以及其他原因,航空器不能按预计时间起飞时,签派人员应当将延误情况和原因,及时通知航空公司值班经理和有关单位、空中交通管制和机场管理机构,以及沿航线签派部门或其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降落机场的签派员,在本机场天气低于机长最低天气标准时,以及其它原因关闭机场,应当及时通知起飞机场本公司的签派人员和正在飞行的航空器。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延误或取消飞行时,起飞机场签派人员应将修正后的预计起飞时间或取消飞行的决定,及时通知沿线本公司各签派部门或代理人,以及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返航或备降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签派人员接到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知或航空器的报告需要返航或备降时,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向机组提供返航备降的必要协助,并报告公司值班签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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