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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航空公司的飞行预先准备会议,通常于飞行前一日进行,由值班经理主持。
  航空公司飞行预先准备的内容,主要是汇报飞行的准备情况,研究和解决飞行当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处置方案。

第二节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 飞行直接准备是在飞行预先准备的基础上,在起飞前所进行的飞行准备工作。
  飞行直接准备的内容是:研究天气情况、检查飞行前的飞行准备和地面各项保障工作、决定放行航空器。
  第二十九条 签派人员应于飞机起行前一小时三十分收集以下情报:
  (一)起飞机场、航路、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二)航空器准备情况;
  (三)有关客货情况;
  (四)航路、机场设施和空中交通服务情况;
  (五)最新航行通告;
  (六)影响飞行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签派人员应当检查飞行人员是否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飞行直接准备,并了解准备情况是否合格。
  第三十一条 签派人员发现机组人员思想和健康状况不适合飞行,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决定推迟或者取消飞行,并报告公司值班经理。
  第三十二条 签派人员应当根据飞行计划认真研究起飞机场、航路、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以及各项保障情况,在确认飞行能够安全进行后由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在飞行放行单上签字放行。
  第三十三条 签派人员应当认真计算携带油量和允许的起飞重量,并通知有关部门配载、加油。
  第三十四条 在未派设签派员的机场,航空器的放行由航空公司委托的签派代理人负责;或者由公司指定的签派室将经签派员签字的飞行放行电报发给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转交机长,并由机长签字放行;也可由公司授权机长负责决定放行。
  第三十五条 起飞机场的签派员,应当根据需要与降落机场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对放行事宜进行协商;降落机场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如遇机场天气和设备不适航,应及时通知起飞机场签派员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航班正常性,航空公司可以安排签派人员为机组填写飞行计划、领取飞行气象情报、航行情报资料并办理离场手续。
  第三十七条 签派人员确认航空器可以放行后,应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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