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

  (七)在无签派员、代理人以及飞行放行电报发不到的地方,航空器起飞的放行许可,可以由机长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放行许可可以采用飞行放行单或者飞行放行电报的形式。飞行放行单或放行电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飞行日期、预计起飞时间;
  (二)航空器型别、登记号和航班号;
  (三)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四)飞行航线;
  (五)起飞油量。
  第十八条 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放行航空器,应当采取签派员、气象人员和飞行人员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分析天气形势,拟定飞行方案,既要严格遵守天气最低标准,又要不放过可飞时机。其准则是:
  一、当降落机场天气实况低于机长天气最低标准,而天气预报在航空器预计到达时高于机长天气标准;或者当降落机场天气预报在航空器预计到达时低于机长天气标准,而在起飞前天气实况高于机长天气最低标准,除非有天气稳定可靠的备降机场和携带有足够的备用油量,否则不得放行航空器起飞。
  二、起飞机场的天气实况(云高、能见度)低于该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但不低于该机场起飞标准时,除非起飞机场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备降机场,否则不得放行航空器起飞。该备降机场的条件是:
  (一)天气稳定可靠;
  (二)高于机长天气最低标准;
  (三)距起飞机场的距离为:
  1.双发航空器不超过一小时航程(按一发失效、正常巡航速度计算);
  2.三发或三发以上航空器不超过二小时航程(按一发失效、正常巡航速度计算)。
  第十九条 每次飞行,应当指定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当降落机场或第一备降机场天气条件处于标准边缘时,必须至少再指定一个备降机场。
  第二十条 凡遇下列情况,禁止放行航空器:
  (一)机组中的飞行人员定员不齐,或者由于思想、技术、身体等原因,不适于该次飞行;
  (二)空勤人员没有进行飞行前准备,没有防劫持措施或者准备质量不合格;
  (三)机组未校对该次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四)机组没有飞行任务书、飞行放行单、飞行气象情报、飞行人员执照、飞行手册、航行手册及其他必需的各类飞行文件;
  (五)航空器有故障,低于该型航空器最低放行清单的规定;航空器表面有冰、雪、霜没有除净;
  (六)少于规定数量的航行备用燃油;
  (七)装载超重或者装载不合规定;
  (八)起飞机场低于机长或航空器的最低天气标准,航线上和起飞机场上空有不能绕越的危险天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