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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目前对购租民用飞机的管理按照《民航总局关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审批的若干规定》(民航计发[1995]2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民用飞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17号)两个文件执行。该暂行规定实际上已经废止。)

民航局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


  为明确民用飞机购置、分配、调拨和报废等工作程序,理顺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编制计划
  *1.所有单位购置(含租赁,下同)或淘汰民用飞机,均应纳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编制的五年计划。
  *2.所有单位均应按民航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民用飞机购(租)和淘汰的五年计划,报民航局综合平衡后,编入全民航五年计划。
  *3.民航局直属企业,如需新设飞机基地或改变飞机布局,应报经民航局批准。
  二、购(租)进口飞机的申报和审批
  *4.购(租)国外民用飞机,必须向民航局提出附有购(租)机可行性研究的申请报告。
  *5.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包括:
  (1)市场需求分析和航线安排;
  (2)飞机型别选择;
  (3)人员培训和维修的安排;
  (4)资金筹措;
  (5)经济效益分析(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外汇收支及偿还能力);
  *6.民航局收到购(租)机申请报告后,由局计划司组织,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1)市场需求和航线安排:计划、运输、国际司
  (2)机型选择:计划、适航司、有关飞行人员
  (3)人员培训:科教司会同各有关部门
  (4)飞机维修、航材供应:适航司
  (5)资金筹措:计划、财务司
  (6)经济效益:财务、计划司
  (7)汇总上报:计划司
  *7.对进口飞机,民航局在两个月内对购(租)机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国家审批。购(租)机必须经国家批准后,方能正式与外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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