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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

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局在进行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时,应按审查项目收取适航审查费,此项费用不包括:试验、试飞、测试、改装、维修以及其他被要求的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条 适航审查收费项目如下:
  1.型号合格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型号合格审查费。
  2.型号更改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型号更改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型号更改审查费。
  3.生产许可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生产许可审查费。
  4.适航检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适航证或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航空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适航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适航检查费。
  5.特许飞行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特许飞行审查费。
  6.维修许可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或维修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维修许可审查费。
  7.人员资格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人员资格审查费。
  8.附加费
  除以上费用外,凡向民航局提出适航审查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民航局负责适航审查工作人员的交通和住宿等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1)至(7)项审查(检查)工作若数项同时进行时,民航局应按审查(检查)的项目逐项收费。
  第五条 本办法中提出的各项审查(检查)及各名词术语的概念、定义和内容,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解释。
  以上各项收费按人民币以元为单位计算。
  第六条 型号合格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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