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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技术检查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1996年8月1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代替,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技术检查的规定
 ((86)民航局字第292号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管理局、飞行总队、大队、工业航空服务公司:
  近两年来,航班飞行中迷航、偏航等领航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不断出现。一九八五年一至八月偏航和迷航事件发生了八起。今年一至五月又发生了七起。其中波音七三七占了四起。严重威胁飞行安全。
  为了严格规章制度,提高飞行员和领航员的领航素质,杜绝领航事故,确保飞行安全,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加强对飞行人员的领航教育,督促检查各级领航主任和领航检查员的工作,严格掌握领航技术标准,按照飞行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领航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有关规定和(83)民航航字第11号、第100号规定和要求,对飞行员和领航员进行领航理论考核和术科检查。
  二、各级领航主任和领航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飞行员和领航员的领航理论教育和技术检查。因此必须履行职责,对所在单位的驾驶员和领航员进行经常性的领航理论教育和技术检查。要针对驾驶员和领航员领航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和季度领航业务学习和技术检查计划报请大队、总队领导批准而后组织实施,不断提高飞行部队的领航技能。
  三、各型飞机的驾驶员在放单飞、申请和更换执照、定期检查和间断飞行后的技术检查时,均应按规定进行领航理论考核和技术检查。两人制(三人制)飞机上的正驾驶,放单飞办执照前的领航理论考核,必须由飞行大队领航主任以上的领航技术检查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领航技术检查由领航主任以上的技术检查人员或取心领航执照的飞行检查员和教员检查。但必须由领航主任签字。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执行飞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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