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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用”,“科技基金”已被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废止。)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民航局发(1989)108号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一日)


  为民航事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民航事业的现代化,经民航局领导批准,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建立民航局科技基金。为充分发挥基金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科技基金使用范围:
  1.每个五年计划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含《“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除国家同意立项拨给民航局专项科研经费外而未被立项的科技项目;
  2.民航科技工作年度计划中科技项目和未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
  3.民航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组织民航科技成果国内外展览和科技交流,以及科技项目的国外考察;
  5.民航科研机构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和杂志,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
  6.民航科研机构急需添置的仪器和设备(单件五万元以下);
  7.民航科技人员培训和全局性各类研讨班;
  8.民航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的奖励。
  二、管理办法:
  1.民航局科技基金用于科技项目,应按民航局科委会(87)民航科委002号《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003号《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等订购和翻译出版,由民航局第一科研所归口管理,应请有关专家语文评议,编委会审定,经费预算由一所核报。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所需经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科技经费来源于局科技基金的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后,按《民航科技进步奖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奖励暂行条例》评定技术改进奖。奖金由局科技基金支付。奖金控制数为基金的2%以内;
  4.为保证使用科技基金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科技基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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