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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失效]

  (1)研究机场道面承载力及道面粗糙度是否符合新机型的起降要求;
  (2)根据机场标高、气温和飞行重量、计算飞机的起飞滑跑距离、起飞距离、加速停止距离等;
  (3)拟定、熟悉试飞机场试飞时的最低天气标准,侧风限制;
  (4)拟定试飞机场的试飞计划,包括:机型机号、机长姓名、试飞日期和飞行时刻、试飞项目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置予案;
  (5)将新机型的几何数据、性能数据资料,通知有关区域管制部门、试飞机场和备降机场;
  (6)试飞机场的管制部门要拟定试飞的指挥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指挥予案;
  (7)选择了适合试飞机型起降的备降机场。
  4.新建机场的试飞,除进行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准备内容外,还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机场场道、航行、通信、导航、气象、消防、救护等各项保障飞行的设施工程及地面配套设备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并清除飞行区障碍物;
  (2)编写机场使用细则、制定了进离场飞行程序、最低天气标准及有关飞行规定;
  (3)制定紧急救援方案;
  (4)制定机场交通管理规则。
  5.扩建机场的试飞,除完成机场起降新机型试飞要求准备的有关内容外,还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修改机场使用细则、进离场飞行程序、紧急救援方案、机场交通管理规则;
  (2)地面校检机场的通信、导航设备并清除飞行区内障碍物。
  6.机场试飞的实施。试飞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飞计划和试飞内容进行。空中和地面分工专人负责记录各种数据。
  7.机场试飞的总结报告。试飞工作结束后,由组织试飞的单位写出试飞总结报告,报经批准试飞的单位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试飞总结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试飞概况;
  (2)完成试飞任务情况;
  (3)存在的问题;
  (4)建议和其他。
  五、试航(飞)载客的规定。
  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不准载运与试航(飞)的无关人员。航线试航回程可载运旅客,但必须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售票和乘机手续。
  六、本规定中的几个名词的含意。
  1.国际航线,是指我国境内一点或多点与外国一点或多点之间的航空运输线。我国内地一点或多点至香港、澳门地区的航线,亦按照国际航线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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