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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
 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93)汇管函字第135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局:
  为了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在调查研究和 求各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 销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 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1:
 
        “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系指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二、“工缴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加工费(包括合同中所涉及的人均工资标准、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外汇管理局对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按以下情况核销其工缴费:
  1.根据合同,按计件标准核销其工缴费;
  2.根据合同及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制定的人均工资标准核销其工缴费(含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总额、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3.根据合同规定的增值率,核销其工缴费。
  二、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按不同行业、不同商品种类所规定的标准,分合同考核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贸易的增值率。
  三、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企业的工缴费来源须是来自境外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 来样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须全额收汇。
  第五条 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用本企业进口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做补偿贸易的,根据合同、批文规定的偿还数额或偿还比率办理核销手续。每笔出口中凡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额(一次性补偿额或分期补偿额)的部分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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