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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94)汇业复字第43号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制度,健全外汇市场管理,维护外汇交易的公正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为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本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市,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五条 本中心公告刊载于公开发行的日报。

第二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中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亿元。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 本中心办理以下业务:
  1.提供外汇集中交易系统;
  2.组织外汇交易品种的上市买卖;
  3.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外汇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成为本中心的会员。中心应将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会员资格。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总行或总部授权,也可按同样程序成为本中心的会员。
  第九条 本中心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中心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有权利用本中心的通信及计算机网络进行外汇交易,享用本中心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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