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94)汇管贸字第39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94)中银营便字第3号函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一切进口项下付汇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中央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的支付虽不属银行自营业务范围,但以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购买外汇实质上属于买汇行为,因此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对外支付;现汇帐户中现汇存款的支付,《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已明确规定按该办法第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我局原发(93)汇管函字第107号文及其补充文件凡与《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应按《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