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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汇国统3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汇国统3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95)汇国函字第096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95)汇国函字第039号文下发以来,从汇国统3表的填报情况看,存在不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汇国统3表的设置目的
  通过本表反映每旬或月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总量,银行间市场买入、卖出及头寸情况。这一头寸在统3表中具体体现为“本期结售汇科目余额”。
  二、报送渠道
  1.各中资银行总行负责汇总辖内所有分支行数据后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只汇总辖内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数据。辖内没有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结售汇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业务的分局暂不填报统3表,俟有上述机构并开展相关业务后再行上报。
  三、指标说明
  1.“结汇”:境内机构(指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及个人按规定将取得的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
  2.“售汇”: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境内机构及个人兑付外汇的支出。
  3.“本期银行间市场买(卖)汇”: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期发生的从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卖出)的外汇。其中:
  (1)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代理其分支行的买入(卖出)由总行填写,分支行不必填写;
  (2)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间互相代理的买入(卖出)由被代理行填写,代理行不必填写;
  (3)所有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代理外商投资企业买入(卖出)的外汇不得填入“本期银行间市场买汇(卖汇)栏。
  四、有关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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