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计(1997)69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走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城市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从来未有过的好形势。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深入人心,城市住宅建设蓬勃发展,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大幅度增加,城市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城市综合功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此同时,我国城市建设事业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城市供水普遍紧张,大中城市交通阻塞的状况日益加剧,城市污染急待治理,城市防灾能力薄弱,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着一部分城市的安全,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部门的广大职工,必须再接再历,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努力完成《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妥善解决城建资金问题是关键。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把收好、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工作摆上重要的日程上来,竭尽全力把城市建设抓上去。现就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该文件第六部分提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并规定:“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安排。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预算内资金,各城市都要将这项资金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有关全国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商订、颁发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截流、克扣、挤占高达百分之三十的问题,是绝不允许的。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拒交、扣交和任意减免,要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的透明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截流、克扣和挤占,也不准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