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7)68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了推动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我部拟于今年组织国家安居工程建成小区的评比工作。请各地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比暂行办法》、《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价标准及分值细则》做好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预评工作,于今年7月30日前将评比材料报送我产房地产业司。

  附件:
 
        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把国家安居工程建设成高质量、高水平的示范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的评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已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小区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二、全面完成经规划审定批准的各项建设任务,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关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得到落实。
  四、小区至少有占总建设面积一半的工程(住宅、公建)已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五、小区内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质量百分之一百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且符合国家优良标准的优良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住宅价格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确定,并以确定的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七、在小区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三条 申请参评的程序: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评比条件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均可申请参加评比。
  二、申请参加评比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填写《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参评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申请表》经本市国家安居工程实施领导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价标准及会值细则》的规定,进行预评。
  四、预评总分达90分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预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审(预评)表》于每年7月30日前寄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