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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外资计划的编制
  凡是利用外资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利用外资计划。
  全国利用外资总体计划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国家对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部门;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由中国银行负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八月底将下年度利用外资项目计划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查并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年度计划,纳入国家利用外资年度计划。
  五、利用外资项目的选择原则
  利用外资项目必须:
  1、符合国家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原则规定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2、已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长期计划内的项目。
  3、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鉴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公益性强,社会效益显著,财务收益偏低,自身发展和偿债能力较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应根据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选择能落实还贷资金来源的项目。
  4、达到适度的建设规模。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供水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日供水15万立方米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在5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燃气项目日供气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在1.5亿元以上;其余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5、利用外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必须符合行业技术政策(或进步规划),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采用落后(淘汰)工艺技术的项目不得申请利用外资。
  六、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要求
  (一)申请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及其批复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承诺还款责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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