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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2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字第494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
  一、甲级
  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2.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20万人口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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