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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八、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九、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   |   | 提供意见  |       |          ||序 号|条 号|       | 意见及理由 | 处理意见及依据  ||   |   | 单位和人员 |       |          ||---|---|-------|-------|----------||   |   |       |       |          ||   |   |       │       |          |------------------------------------
  十、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概况;
  2.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一、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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