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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 接管验收程序
  4.4.1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 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 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6.2”条处理。
  4.4.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置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5.1 主体结构
  4.5.1.1 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
  4.5.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 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4.5.1.5 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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