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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水泥窑尾高温风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水泥窑尾高温风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特急国经贸机(1997)616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水泥窑尾高温风机等15种生产设备经国际招标后实行暂定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生产设备,由国家批准的招标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招标采购。
  二、进口单位持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主管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转报文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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