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赋予吉林省粮食集团等26家商业、
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查意见的函
(国经贸贸(1997)613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从试点阶段转入正常审批后,我们陆续收到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申报材料。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6号文件及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进行了审查。根据内贸部初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赋予吉林省粮食集团等26家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现将经我委审查同意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名单(第1批)送你部,请批复下达。
附件:
同意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名单(第1批)
吉林省:
1、吉林省粮食集团
2、长春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
4、沈阳联营公司
5、沈阳燃料集团公司
大连市:
6、中兴大连商业大厦
内蒙古自治区:
7、内蒙古粮油(集团)公司
8、包头市百货大楼(集团)公司
青岛市:
9、青岛市物资总公司
河北省:
10、河北省粮油(集团)总公司
11、唐山冀东物资企业(集团)公司
河南省:
12、焦作市糖业烟酒总公司
江苏省:
13、江苏农垦商业物资集团公司
14、江苏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江苏佳盛集团公司
湖南省:
16、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
17、浙江省粮食总公司
宁波市:
18、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20、广州副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
21、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煤炭部:
23、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