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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赋予吉林省粮食集团等26家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查意见的函

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赋予吉林省粮食集团等26家商业、
 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查意见的函
 (国经贸贸(1997)613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从试点阶段转入正常审批后,我们陆续收到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申报材料。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6号文件及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进行了审查。根据内贸部初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赋予吉林省粮食集团等26家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现将经我委审查同意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名单(第1批)送你部,请批复下达。

  附件:
 
     同意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名单(第1批)

  吉林省:
  1、吉林省粮食集团
  2、长春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
  4、沈阳联营公司
  5、沈阳燃料集团公司
  大连市:
  6、中兴大连商业大厦
  内蒙古自治区:
  7、内蒙古粮油(集团)公司
  8、包头市百货大楼(集团)公司
  青岛市:
  9、青岛市物资总公司
  河北省:
  10、河北省粮油(集团)总公司
  11、唐山冀东物资企业(集团)公司
  河南省:
  12、焦作市糖业烟酒总公司
  江苏省:
  13、江苏农垦商业物资集团公司
  14、江苏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江苏佳盛集团公司
  湖南省:
  16、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
  17、浙江省粮食总公司
  宁波市:
  18、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20、广州副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
  21、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煤炭部:
  23、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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