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首批全国技术创新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经贸技(1997)547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
国家经贸委《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国经贸技〔1996〕536号),经研究,确定以下6户企业(集团)为首批全国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海尔集团公司、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各试点企业要抓紧完善技术创新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有效地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有关省、市和行业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为试点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加大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的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步伐,加速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支撑和带动行业发展的大公司和大集团。
chl_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