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简化招标采购特定产品有关进口手续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4)181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为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招标采购特定产品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放进口证明的规定,简化进口手续,现就进口单位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关于进口特定产品进行国际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4〕117号),对各地按国家规定招标并经过招标进口的特定产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委托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核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定期将加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特定产品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格式附后)发至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代理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并加盖地区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仍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加强管理,有效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要严格办事程序,妥善保管空白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要严格按统计制度的要求每月将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情况和存档联原件及废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
对不按规定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以及未按统计制度要求上报和备案的,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可视情况决定暂停或停止委托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四、为落实这项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将于近期对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向培训后的机构发放开证软件和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具体安排)。
五、本通知自5月1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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