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机构调整期间
抓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1993)196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明确:“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名义”。
目前,组建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在此期间,为避免工作脱节,各地仍按原渠道同原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原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联系。这两个办公室(办公地点暂时未变)对外行文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名义,新印章启用前,以原印章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