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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
 《关于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4)119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是发展我国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要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变以大量消耗资源为特征的粗放经营方式,向节能降耗型、质量效益型的集约化经营转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新形势下,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方法,开创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新局面,确保实现“八五”期间节能率提高到3.7%的规划目标;完成1994年计划节约和少用能源4000万吨标准煤,节约钢材110万吨,实现“三废”综合利用产值130亿元以及开发新能源和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任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现提出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善管理
  在当代世界经济活动中,人口、资源(尤其是能源)和环境已成为全球性关注的三大问题。我国在深化改革、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也同样遇到和必须解决这三个问题。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行使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领导,改善管理,充分发挥资源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1.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各地经贸委要明确职责,组织协调好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新能源开发和设备管理工作。参与制订全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设备管理法规、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专项、农村能源专项贷款及其引进项目计划;参与组织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设备技术改造;指导和推动企业合理利用资源;指导有关协会和监测、培训、技术服务中心工作。
  2.实行分类指导,实施目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主要产品能耗指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并按照重点用能和一般用能单位实行分类指导。企业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节约能源、原材料的全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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