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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1994年部分进口商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1994年部分进口商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4)64号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内贸部、外经贸部、化工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
  根据1月12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全国“菜篮子”及粮棉油工作会议的要求,我委对1994年安排市场进口的粮食、棉花、食油、食糖、化肥、农药等商品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问题,本着“统一政策、统一对外、统一协调”的原则进行了协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有关政策问题
  1994年上述进口商品的有关政策,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棉油糖和化肥农药等商品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4〕13号)执行。去年未到货的进口粮食、化肥,仍按去年政策办理。
  二、具体操作办法
  1、资金问题。外贸改代理制后,进口商品原则上实行一套贷款规模和资金,即“谁接收进口谁贷款,谁吃粮(其它商品也一样)谁付钱”。对进口商品的资金,请银行给予支持和保证。请人民银行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进口商品计划、贷款规模、用汇计划以及分季用款的要求统筹安排,并在有关专业银行间进行协调。
  2、退增值税问题。进口商品凡确定退增值税的,均实行“先征快退”的原则。增值税退在接收进口商品的第一道环节。在票证齐全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努力简化手续尽早退税(从征到退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以减少企业的资金利息负担,降低进口成本。具体操作办法请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研究下达。
  3、财政补贴问题。中央进口粮的补贴由中央财政直接划给国家粮食储备局;进口棉花的财政补贴划到地方财政,由地方掌握。为便于监督检查,保证补贴真正补到进口棉上,以地方财政部门和外贸两家提供的进口实际执行情况为准。由财政部下达实施办法。
  4、关于外贸代理问题。根据外贸体制改革要求,除小麦、食糖外,其它商品的进口由外经贸部指定2~3家外贸公司代理,并改善服务。用户单位可择优选择进口代理,以增强竞争。
  5、关税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办公室另行通知,作为内部暂定税率,由海关执行。
  6、进口的计划分配(包括必要的进度要求),由国家计委会商有关部门下达,并作为办理进口、减退税依据。
  7、中央和地方进口的进度情况及督促检查,由内贸部归口负责(农药、农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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