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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2.基本上有完成赋予技术中心主要任务的能力。有一个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
  3.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4.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集团)折旧范围。
  四、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3.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五、企业(集团)申请其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由企业(集团)填报《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见附件)
  按企业(集团)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对企业(集团)的申请进行初审后,将所推荐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可向主管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同时申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分别按税务、海关的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

  附件:
 
     《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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