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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1993)261号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方针,具体落实《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现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及原则
  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技术中心是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它的中心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的技术进步服务,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集团)提供。企业(集团)不应要求其技术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建立技术中心是企业行为。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有坚实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基础,在技术人才、研究开发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优先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力量进入企业(集团),鼓励高等院校、其他的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1.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2.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3.参预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4.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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